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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伦商标转让要注意什么
作者:绥化耀富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时间:2022-10-23 08:25:21
相信很多人在注册商标时会发现,绥化商标注册内容分为文字商标和图形商标两大类。但是在文字商标申请注册时到底有哪些需要注意的呢?小编今天整理了关于文字在申请注册商标时的内容规范。
其实文字商标指的是纯粹的使用文字(汉字,外国文字,少数民族文字,汉语拼音以及字母)或数字组成的商标。作为商标构成的文字,可以是简体汉字或繁体汉字,(异体汉字不能使用)。
作为构成商标的字母,是指的拼音文字、外文字母(英文字母、立定字母等)。作为商标构成要素的数字,可以是阿拉伯数字或中文大写数字。单个字母或数字由于缺乏显著性,所以大多数采取审查制度的国家都是不能注册,必须有两个以上的字母或数字才能用作文字商标。不同语言的文字或数字之间可以组合。注:文字商标不得使用《商标法》第十条、第十一条中所规定禁止使用的文字。
在我国商标审查时,除汉字、汉字拼音、英文文字组成的商标是按文字含义检索,其他文字是划为图形来进行检索的。除汉字,拼音,英文及英文字母外,其他少数民族文字及外国文字、字母在商标申请时,应当附加说明何种闻名以及相应的含义。如不附加说明,均按照相近似的中文或英文含义揭示,或无含义揭示。因此,如无特殊要求,文字商标应尽量选择汉字、汉字拼音或英文文字构成。文字商标中字体可以是印刷体、美术体或书写体等,如当文字字体以图案形式表达时,该商标就脱离文字商标而成为图形商标了。
文字商标应当具有易于呼叫名称,便于宣传等特点。由于文字是构成商标的显著特征,其文字形式起着主要的认读作用,因此在选择文字图标时应当严格按照上述要求去设计,有自己的品牌辨识。一个好的商标不仅仅能让客户从激烈的市场中第一时间记住你,而且也能增强品牌宣传效应。
财务管帐与审计有着亲近的联系,总的说,总的说,经过管帐发生并输出管帐信息,管帐处理的是断定购问题;而审计是对管帐信息进行审查,以验让这些信息的实在与公允,审计是对管帐断定的审查印承认。财务管帐与审计的差异首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意图不同:管帐的根本意图是为管帐信息的使用者供给信息;注册管帐师审汁的意图是对会门报表的三性发表意见,以合理保证管帐报表使用者断定巳审计管帐报表的牢靠程度。
2、办法不同:管帐运用从设置管帐科目到编制管帐报表一系列共七种专门办法;而审计运用查看、监督、调查、查询及函证、核算、剖析性复核等六种办法获取审计根据。
3、功能不同:管帐的员根本功能是反映;现代审计理论以为,审计的员根本功能是签证。
4、职责不同:企业财务管帐的职责首要包含:一是建立健全相关的内部控制准则;二是构成和坚持实在、合法、完好的管帐材料;三是维护企业各项财物的安全和完好。注册会汁师的审计职责是指注册管帐师应对其出具审计报告的实在性、合法性担任。管帐职责和审计职责不能彼此代替、减轻或革除。
5、根据不同:管帐根据的是《企业管帐准则》及相关管帐、财务准则,审计根据的是《独立审计难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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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些年来,国内很多企业对专利申请方面越来越重视,但是很多企业在专利申请过程中,还是存在一些误区,今天带大家一起简单的来了解一下。
1、自主研发产品无需申请专利就可获得保护。很多专业者或发明者认为,只要是自己研发的产品,无需申请就能获得保护,甚至认为在公开场合发表了,就表示拥有了该项知识产权的保护。专利是一种垄断权,以在先申请为原则。也就是说,自主研发的技术成果如果不申请专利,就得不到法律确认和保护。一旦出现侵权行为,该项自主研发成果是无法获得法律保护的。
2、创意没有成型的产品或者投入生产,无需申请专利,很多权利人或者发明人认为,专利一定要有实际的产品,或者投入生产的工艺流程,才能申请专利。这是对专利申请保护认识不足造成的。实际上,专利只要有切实可行的想法,甚至是只有设计图纸,或者思路,符合专利授权的三要素,就可以申请专利了,既能获得专利保护,还能占领先机,更重要的是投入的成本也是较低的。
3、一个产品仅仅申请一项专利,一些申请人或者发明人认为,一个产品只需要申请一个专利即可,实用新型和外观专利三种,保护的侧重点不同。发明专利主要针对创造性较强的专利,产品工艺方法或者产品结构等等,一般需要两年左右获得授权;实用新型则是针对产品的结构方面申报保护,一般6个月左右获得授权,外观专利则是针对产品的外观申请,一般4个月获得授权。同一个产品,完全可以申请多个专利。
2003年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颁布了《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对驰名商标的保护一改过去“主动认定、全面保护”的做法,转而采取“被动认定、个案保护”的国际通行惯例。2003年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颁布了《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对驰名商标的保护一改过去“主动认定、全面保护”的做法,转而采取“被动认定、个案保护”的国际通行惯例。这一举措,一方面反映了我国行政机关为了履行人世承诺,不得不修改、甚至废除原有与国际规则、国际惯例不相适应的行政法规和行政规章的现实,另一方面也说明了我国在驰名中,也越来越多地考虑了依据现实中具体的情况,进行判断认定的理性做法。
1.被动认定原则被动认定也称事后认定,指只有在发生商标侵权或不正当竞争纠纷之后,权利人提出申请或者提起诉讼之后,人民法院或者工商机关才能够认定所涉商标是否驰名。在争议没有发生之前,即使某一注册商标在相关公众中具有极高的知名度,任何企业都不得请求有关部门认定该商标是否驰名。
2.个案认定原则所谓个案认定,是指对于驰名商标的认定,应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根据案件事实作出认定。这一点在《商标法实施条例》、《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驰名商标保护的民事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均有体现。我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5条第2款规定:“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根据当事人的请求,在査明事实的基础上,依照商标法第14条的规定,认定其商标是否构成驰名商标。”
《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第10条规定:“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在认定驰名商标时,应当综合考虑商标法第14条规定的各项因素,但不以该商标必须满足该条规定的全部因素为前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驰名商标保护的民事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4条规定:人民法院认定商标是否驰名,应当以证明其驰名的事实为依据,综合考虑商标法第14条规定的各项因素,但是根据案件具体情况无需考虑该条规定的全部因素即足以认定商标驰名的情形除外。”个案认定原则还意味着,驰名商标认定仅对个案有效,并不当然地对其他案件产生影响。这一点在《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驰名商标保护的民事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千问题的解释》中均有体现。驰名商标认定的结果,在其他案件中并不当然的接受。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驰名商标保护的民事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千问题的解释》中有类似的规定。
3.因需认定原则因需认定是指在具体的案件当中,根据案件的事实情况以及当事人的主张,只有确实需要对案件所涉及的商标认定为驰名商标,以加强对该商标的保护的情况下,方可对该商标是否驰名作出认定。换句话说,只有在不将商标认定为驰名商标而不能保护该商标所有人的合法权益之时才可以认定驰名商标。对于因需认定原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驰名商标保护的民事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千问题的解释》中体现得非常充分。根据其规定,只有在以下三类案件中,人民法院才可以认定驰名商标。
一是以违反商标法第13条的规定为由,提起的侵犯商标权诉讼;二是以企业名称与其驰名商标相同或者近似为由,提起的侵犯商标权或者不正当竞争诉讼;二是原告以被诉商标的使用侵犯其注册商标专用权为由提起民事诉讼,被告以原告的注册商标复制、摹仿或者翻译其在先未注册驰名商标为由提出抗辩或者提起反诉的案件。需要说明的是,如果不属于以上三种诉讼,法院就不得认定驰名商标。但是如果属于以上二种诉讼之一,也并不意味着一定要认定商标驰名,如果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法院认为没有认定商标驰名的必要,法院也不应认定商标驰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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